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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 |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新升級 正式實施原產地電子聯網發布時間:2019年11月28日?來源:?12360海關熱線 |
中國與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升級議定書已于10月16日生效,海關總署也發布了2019年第155號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這標志著原產地電子聯網再添新成員,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正式實施原產地電子聯網核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 | 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自2019年11月1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 該系統的上線后,企業在進口報關時將無需再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不僅能夠節省企業申報時間,降低企業成本,也將進一步提高貨物通關速度。 進口報關須知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新自貿協定》或者《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 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 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11〉原產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產地證書編號”; 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注意事項 對于系統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溫馨提示TIPS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對原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貿易救濟、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等6個領域進行了升級,并新增了電子商務、競爭政策和環境等3個領域。雙方商定,《升級議定書》涉及的原產地規則調整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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